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
切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。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信息前,不得非法對他人提供相關信息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諾須具體可操作,特別是應當就賠償或者補償責任作出明確承諾并切實履行。上市公司應當明確接受投資者問詢的時間和方式,健全輿論反應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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